【黑金重铸】国企的“竞争中性”:改革与困境
张一苇
原创文章
2021/0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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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智堡原创,原文标题为“何为国企的‘竞争中性’:从他山之石谈起”,作者为张一苇,首发于2018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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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导读

近来国内外科技巨头接连遭遇监管整改与反垄断调查,重铸这篇2018年的文章一方面有些“不合时宜”,另一方面却又恰逢其时。

尽管“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矛头频繁指向从事网络平台业务的大型民营企业,在战略性产业中占据各方面优势做大做强的,始终是国有企业。北京研究机构龙洲经讯 (GK Dragonomics) 的数据显示,2004年,中国国企的工业产出约为私企中位数水平的6倍;到2010年,两者在工业产出上的差距已经扩大到了11倍。在中国的总资本支出中,国企的占比超过三分之一;而在多数发达经济体,国企在总资本支出中的占比不超过5%。

诚然,坚持公有制为主体是中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的重要内容之一,但同时又要“毫不动摇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自2018年10月央行行长易纲首次明确做出表态之后,近两年多来“竞争中性”原则也成了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热词,屡见于政府文件与政策解读。很庆幸能够在当时就写下这篇文章,为日后留下比较全面的参考资料。

引用三条官方智库人士的言论保平安:

竞争中性强调的是所有企业在获得资源和机会方面都是公平的,这样市场资源的配置效率才会更高。但是也有难处,比如金融机构给两家企业提供贷款,一家是民营企业,一家是国有企业,会不会存在区别对待?政策上可能不会,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当贷款出现坏账时银行会被问责,如果问责机制不平等,对民营企业出现坏账问责较重的话,就会引导银行不愿给民营企业贷款。因此,在整个体系中,除了金融监管、问责要公平之外,还要努力实现竞争中性。

——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院长白重恩,2021年2月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竞争中性原则非常重要,它不能是歧视的。不能由于身份的差异歧视各类企业等经济主体,歧视的社会不是个文明的社会,所有经济主体共同在为社会创造财富,他们应当享有共同的准则。

——中国人民大学副校长吴晓求,2019年11月

虽然中国政府在经济改革中很早就推行“竞争中性原则”,但由于在理论上并没有明确的论述,也没有公开明确使用这个概念,所以,在经济现实中,“竞争中性原则”并没有得到很好的推行。这就是为什么易纲行长说,中国将考虑以“竞争中性原则”对待国有企业。这实际上是承认了在现实中,国有企业与中小民营企业之间竞争并未完全实现“竞争中性”。

——复旦大学中国研究院研究员寒竹,2019年4月

正文

据官媒10月15日报道,中国央行行长易纲在2018年G30国际银行业研讨会上,首次就国企“竞争中性”原则表态,

为解决中国经济中存在的结构性问题,我们将加快国内改革和对外开放,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并考虑以“竞争中性”原则对待国有企业。我们将大力促进服务部门的对外开放,包括金融业对外开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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